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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江苏: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采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2020-08-05 17:37:2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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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事项作出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通知》指出,要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通知》强调,要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附件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执行系统推广应用力度,打通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江苏政府采购网连接通道,实现在线办理项目委托、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在线签订合同等功能,切实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六、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


    各级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积极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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